呼伦贝尔市2013年新农合医疗补偿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指导意见》(内发卫2013年2号)结合我市制定本方案。
一、 基本原则
1、坚持市级统筹。在保持与自治区内补偿政策相对一致的同时实现市内补偿方案完全统一。
2、坚持便民利民。要实现参合患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及自治区和部分跨省医院出院即时结报,同时简化转诊手续,扎兰屯、阿荣旗、莫旗、鄂伦春旗、牙克石经本旗市区合管办直接办理转院审批。在本市级医院住院患者经市新农合管理中心直接办理转院审批。
3、坚持公平受益,保障适度。
4、坚持门诊和住院共同补偿。
二、 基本政策
1、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
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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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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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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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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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木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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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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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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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封顶线1500元/次,超过1500元报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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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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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以下医院(含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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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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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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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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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以下(含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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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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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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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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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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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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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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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203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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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第一附属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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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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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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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区外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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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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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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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合人员年度内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降低起付线50%。恶性肿瘤患者在同一家医院放、化疗,全年只扣一次起付线,全年办理一次转诊手续即可。
2、住院补偿封顶线。当年同一患者实际获得的大病统筹补偿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3、鼓励引导参合人员利用蒙中药补偿比例提高10%。
4、实行住院保底补偿。参合人员经转诊至统筹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可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的40%给予保底补偿,补偿额不超过封顶线10万元。
5、非市内定点医院住院的必须在出院3个月内将材料报送参合地经办机构审核,未办转诊手续,但能核实患者参合身份,且所住院符合转诊规定条件的,或办理转诊手续但未按报送材料时间要求及时核销的,降低10%报销(包括保底),报销封底线为8万元。
三、门诊补偿
慢性病门诊费用纳入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按50%的比例补偿,封顶1000元。将恶性肿瘤放化疗一型糖尿病、甲亢、等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纳入大病统筹,不设起付线,按60%补偿,封顶线为5000元。
此方案4月1日起开始实行。
2013年3月27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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